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15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555號
原   告 孔麗祝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帝璽建設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3937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4,000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2,087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587元,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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