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易緝字第225號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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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易緝字第225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板
公訴人臺灣板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壹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經通緝二年始到案,顯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游秀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南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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