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719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 官傳旺間 因九十五年度婚字第七一九號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一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元。茲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12日
書記官蕭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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