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989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臺
公訴人臺灣臺被告 洪吳玉 選任辯護人 黃銘照
陳美智 右列被告因洩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蔡守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四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989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臺
公訴人臺灣臺被告 洪吳玉 選任辯護人 黃銘照
陳美智 右列被告因洩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蔡守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