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七號
原告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元祥 律師
吳金生 住台北市○○○路○段○號十五樓被告怡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汐止市○○路○段六六之一號地下一層之法定代理人乙○○住台北縣板橋市○○路○○○巷一之一號二十一樓訴訟代理人 魏家弘 律師
曾惠仙 律師 謝穎青 律師複代理人 許佳雯 律師被告丙○○住台北市○○區○○路○○○號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林玲玉法官林庚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
書記官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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