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簡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七號
上訴人丁○○
丙○○訴訟代理人 廖珠蓉 律師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間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伍佰元,折合銀元肆萬玖仟伍佰元,應徵裁判費銀元柒佰肆拾參元,折合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玖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裁判費壹仟柒佰伍拾捌元外,上訴人尚應補繳肆佰柒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邱瑞祥~B法官潘進柳~B法官劉志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陳秀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