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訴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二四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丁○○
甲○○乙○○丙○○右列被告等因盜匪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丁○○、甲○○、乙○○、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年柒月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丁○○、甲○○、乙○○、丙○○前經本院認為犯盜匪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六日執行羈押,至九十年七月五日,第一次延長羈押二個月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七月六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龔永昆法官邱顯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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