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45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榮源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9日判決被告部分敗訴,被告對於該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被告上訴利益核定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8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書記官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