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75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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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759號

原告 陳世奇

被告 李文君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09年12月26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共計新臺幣10000元,並承諾於約定時間會還款,詎料被告屢次拖延,於110年12月19日後即聯繫不到被告,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0元等情,業據其提出兩造對話紀錄、轉帳紀錄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10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併依職權確定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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