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541號
原告 王和德
被告 黃棨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6月23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書記官吳宏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541號
原告 王和德
被告 黃棨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6月23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書記官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