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小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541號

原告 王和德

被告 黃棨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6月23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書記官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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