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簡再字第1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簡再字第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勞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簡再字第00014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勞工保險局間因勞保事件,對於民國96年12月3日本院96年度簡再字第00014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再審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1項,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台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第二庭法官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書記官簡信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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