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2478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2478號

原告 李淑薰

訴訟代理人 陳瑞隆

被告 李本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2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本件之原因事實、所受損害如本院112年度簡字第748號刑事判決所載,而依前開判決所載內容可知,被告基於毀損之故意,於民國111年5月21日17時21分許,手持榔頭敲毀原告所有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2段449巷1弄13之4樓之鐵門及監視器之行為,致原告受有損害,原告所受之損害與被告之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是被告自應對原告所受之財產損害即新臺幣40,000元負損害賠償責任,又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則原告本件請求,自屬有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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