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2494號
原 告 蕭人敏
訴訟代理人 蔣景泰
被 告 余玉浩
訴訟代理人 余若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二日上午十
一時五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原告具狀
補正事故受損車輛即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行車執照、修
理上開車輛之估價單、統一發票及收據(修車工資、零件請分別
列計)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葉詩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書記官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