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0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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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0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簡字第105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聰敏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欄內關於「蔡聰敏」應更正為「蔡敏」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欄內關於關於「蔡聰敏」顯係「蔡敏」之誤寫,茲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淑惠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