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行執字第3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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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行執字第3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行執字第37號債權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代表人 施貞仰 債務人 李金福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此於行政訴訟之強制執行亦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規定參照。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債權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聲請執行之標的係債務人李金福於「東陽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所得,惟經囑託本院執行處後,查知目前債務人所投保單位業已更換為「榮順環保企業有限公司」而該單位地址係台中市○○區○○里○○路○段○○號1樓(參本院民事執行處函),非本院轄區。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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