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32號聲請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告友人,因被告乙○○家中尚有二個小孩,一個剛升國中需要被告教導,另一個剛升國小五年級需父親盡保護教養責任。被告並無逃亡之虞,爰聲請具保准予停止羈押。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得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人,限於被告、得為被告輔佐之人或辯護人。查聲請人與被告為朋友關係,並不具有被告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等輔佐人關係,依上開規定,自不得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本件聲請於法未合,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志
法官黃欣怡法官林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