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266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11日
書記官劉奕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