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3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因本案羈押於臺灣臺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黃雅萍 律師
黃正彥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日起延長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復依卷附通訊監察譯文,認被告有勾串證人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將其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本院認前項情形依然存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11月3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再本案相關之證人,因尚未詰問,仍有勾串證人之虞,故應予以禁止接見通信,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維君
法官黃翰義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