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713號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建勝 等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
二、提出被告施建勝最近戶籍謄本1份。
三、提出車號000-0000車籍資料1份。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書記官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