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17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713號

原告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建勝 等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

二、提出被告施建勝最近戶籍謄本1份。

三、提出車號000-0000車籍資料1份。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書記官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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