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3年度彰補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546號

原告 黃國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 辛錦郎 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辛錦郎、 辛武聰辛火烈 之年籍、身分證統一編號、正確送達住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訴狀應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訴訟標的,並應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或營業所及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2項、第244條第1項第1、2款定有明文。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復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詠儀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雖以辛錦郎、辛武聰、辛火烈為被告,惟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之各項文件,致本院無從確定辛錦郎、辛武聰、辛火烈之當事人能力,是原告之起訴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如未補正,即駁回此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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