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13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38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忠傑

王昭元

王小如

王小燕

王小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梅花 等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書記官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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