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38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忠傑
謝 王小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梅花 等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書記官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