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字第15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簡字第152號

原告 劉中靖

被告 李盛毅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附民字第1687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四,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兩造係朋友關係,因原告名下之車號000-0000號大型重型機車(以下簡稱系爭機車)故障,遂先於民國111年11月26日將系爭機車停放在臺南市歸仁區武當路之高鐵站附近停車場內,再委託被告幫忙以小貨車載去維修。嗣翌(27)日15時3分,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將系爭機車載走後,易持有為所有而侵占之,旋即下落不明且音訊全無,經原告多次聯繫被告未果,遂報警處理,方悉上情。爰請求被告賠償系爭機車餘價新臺幣(下同)20萬元、系爭車輛剩餘貸款319,740元及交通費約估25,260元,共計545,000元。

(二)聲明:

  ⒈被告應賠償原告545,0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緝字第913號起訴書為憑,而被告所犯侵占之刑事案件部分,經本院以112年度簡字第4025號判決判處被告「李盛毅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在案,有本院前開刑事卷可稽。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到場,亦未提出任何證據資料爭執。依前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13條第1項、第215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侵占原告所有之系爭機車,揆諸上開規定,被告自應就原告所受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茲就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項目及金額,核列如下:

  ⒈系爭機車餘價20萬元部分:被告侵占系爭機車,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權,依民法第231條第1項規定,被告本應負回復原狀之責即返還系爭機車予原告,惟系爭機車迄今下落不明,顯已無法回復原狀,故應以金錢賠償損害。又原告自陳系爭機車目前餘價為20萬元,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系爭機車之損害20萬元,核屬有據。

  ⒉系爭機車貸款餘額319,740元部分:查,原告因被告侵占系爭機車之損害,係系爭機車本身(或無法回復原狀時之價值);而原告購買系爭機車未付之款項餘額,實難認與被告侵占系爭機車有何因果關係。是原告此部分請求被告賠償系爭機車貸款未付餘額319,740元,自屬無據。

  ⒊交通費用25,260元部分:原告主張因系爭機車遭被告侵占致其無交通工具,故上下班、上學期間需搭乘計程車或公車,直至去年10月份才使用家裡的車,約估該段時間交通費用為25,260元云云,惟未據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自難憑採。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交通費用25,260元,核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則,請求被告給付2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2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逾上開範圍之請求(系爭機車貸款餘額319,740元及交通費用25,260元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就原告勝訴部分,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獻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李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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