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小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637號

原告 卓湘琳

被告 蕭永名

上當事人間給付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6月11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第2項、第4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3年4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擴張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擴張為13萬4,550元,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所定數額,兩造又無適用同法第436條之8第4項關於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合意,則本件有改行簡易訴訟程序之必要,而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綉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書記官羅崔萍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