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簡字第470號
原告 毛慧芬
訴訟代理人 黃品欽 律師
被告 朱美倫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816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知悉將金融帳戶交與他人使用,可能幫助掩飾或隱匿他人實施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之用,竟基於掩飾特定犯罪所得去向及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前某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將其所申設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簡稱系爭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資料,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 趙山河 」之詐欺集團成員,而容任他人使用其帳戶作為詐欺取財、洗錢之工具;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系爭帳戶資料後,即與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11年11月8日某時許,透過LINE投資群組,吸引原告加入後,向其佯稱:可藉由凱基一級帳戶APP投資股票賺錢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因而於111年12月29日11時14分許,依對方指示匯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至系爭帳戶內,再由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將款項轉入他人之金融帳戶內,藉此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及隱匿詐欺所得財物之來源、去向及所在。嗣原告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爰依侵權行為法則,請求被告賠償原告100萬元,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抗辯:警方有抓到車手,我也是被騙的,我不知道要借我的帳戶詐騙,而且我只有獲利1,000元,依照比例原則,我不應該還那麼多錢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其遭詐欺集團詐騙,並因而匯款至被告提供之人頭帳戶內等情,有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7268號起訴書可稽;而被告所犯洗錢罪之刑事案件部分,亦經本院以113年度金簡字第93號判決判處被告「朱美倫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在案,有本院前開刑事卷可稽。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又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加害人於共同侵害權利之目的範圍內,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而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目的者,仍不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經查:
⒈被告雖抗辯提供帳戶是被騙的,只有獲利1,000元云云。惟被告係具一般智識之成年人,應無可能不具備不得任意將帳戶提供予他人之常識,亦當可判斷系爭帳戶遭他人用於接收匯款之結果恐流於非法使用,卻仍提供帳戶予他人,應認被告願意承擔他人將帳戶做不法使用之風險。是被告抗辯,並不足採信。
⒉被告將其所申辦之系爭帳戶資料,提供詐騙集團作為詐騙原告之匯款帳戶,致原告受有損害,被告雖非實際對原告行使詐術之人,惟其提供上開帳戶之行為,係對詐騙集團詐欺原告之行為提供助力,仍構成幫助詐欺,依上開規定,自應視為共同侵權行為人,並與詐騙集團成員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
⒊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則,請求被告賠償其受詐欺集團詐欺之損害100萬元,自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則,請求被告給付10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者,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且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本無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惟仍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確定其負擔。
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獻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李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