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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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八四號
原告辛○○
己○○庚○○被告乙○
戊○○
甲○丙○○丁○○右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時起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月二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六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張國忠~B法官徐奇川~B法官林純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六日~B書記官盧懿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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