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交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因肇事遺棄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一號
原告丙○○原告乙○○原告兼右二人法定代理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文財 律師被告丁○○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七號肇事遺棄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六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莊秋燕法官林永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