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視同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部之裁判費。
二、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裁定命原告於補費裁定送達時起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月二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六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張國忠~B法官徐奇川~B法官林純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六日~B書記官盧懿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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