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23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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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2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2384號聲明人乙○○即繼承人甲○○上二人丙○○法定代理人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繼承系統表(包括第一至第四順序繼承人,其中第一順序繼承人含子輩、孫輩以下;第四順序繼承人含內、外祖父母,以上各繼承人,無論生存與否,均應記載其姓名,且存歿須註明),所有繼承人之順位暨姓名均應列於同張繼承系統表中。
二、已向因聲明人等拋棄繼承後應為繼承者為拋棄繼承通知之書面(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倘已死亡者,則應提出除戶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書記官林錦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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