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2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2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2380號聲明人甲○○即繼承人44號
乙○○○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書面通知被繼承人之其他兄弟 高慶昌高進福 之證明文件,若不能通知,請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或檢附切結書。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書記官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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