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再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再字第14號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乙○○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96年6月8日96年度重訴字第12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必須對原「確定判決」主張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或第497條之再審理由,始得提起。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之對象即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12號判決理由,迄本院裁定日止尚未判決確定,再審原告就前揭未確定之判決提起再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書記官楊賀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