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2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2383號聲明人甲○○即繼承人83號
丁○○○乙○○丙○○戊○○○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第四順位繼承人 江鳳 、 劉簡彩 、 賴耀卿 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無其他應為繼承人之切結書。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