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768號聲請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訴訟代理人己○○相對人乙○○兼法定代理甲○○人相對人丁○○○○○○法定代理人戊○○
丙○○上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主文中關於「新台幣壹萬肆仟捌佰柒拾捌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壹萬陸仟柒佰零伍元」;並更正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佳瑛附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台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15,582元││├──────┼────────────┼───────┤│公示送達費│500元│登報費│├──────┼────────────┼───────┤│聲請費用│45元││├──────┼────────────┼───────┤│郵資費│578元│不含應退郵136││││元│├──────┼────────────┼───────┤│合計│16,705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