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27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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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2760號
上 訴 人 邵建維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千里興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導
遊佣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
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481,00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及繕本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