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小字第1230號
原 告 金品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宣憲
被 告 鍾正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
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93號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
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
決問題,於系爭事件終結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
要,於民國106年7月24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因系
爭事件業已終結,揆諸前揭意旨,本院依職權撤銷該停止訴
訟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書記官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