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勞簡字第19號
原 告 阮竹玲
訴訟代理人 賴淑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豐國際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29,2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惟本件依勞資爭議
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故原告應繳納第
一審裁判費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