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他字第13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陳靖元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即相對人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依
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
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
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板橋簡易庭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