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小字第2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綠初
被上訴 人
即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許志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16日
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
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經本院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
後5日內補繳上訴審裁判費,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7年4月18
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
今尚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詢問簡
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按,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自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彥宇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