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11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采稜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柏睿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
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