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180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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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8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八○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七六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黃麟倫~B法官陳麗玲~B法官朱嘉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馬文慶~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七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紘亞鋼鐵有限公司顏│富邦商業銀行新莊分│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柒萬壹仟元│0000000││││國密│行│││││├─┼─────────┼─────────┼───────────┼────────┼────────┼──┤│2│ 黃雲妹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海│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捌仟貳佰伍拾元│0000000│││││山分行│││││├─┼─────────┼─────────┼───────────┼────────┼────────┼──┤│3│ 林義成萬泰商業銀行三重分│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壹萬壹仟柒佰元│0000000│││││行│││││├─┼─────────┼─────────┼───────────┼────────┼────────┼──┤│4│林義成│彰化商業銀行北三重│九十一年二月十一日│壹萬壹仟柒佰元│0000000│││││埔分行│││││├─┼─────────┼─────────┼───────────┼────────┼────────┼──┤│5│林義成│彰化商業銀行北三重│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壹萬壹仟柒佰元│0000000│││││埔分行│││││├─┼─────────┼─────────┼───────────┼────────┼────────┼──┤│6│連春燈│第一商業銀行三重埔│九十一年二月十日│壹萬壹仟捌佰元│0000000│││││分行│││││├─┼─────────┼─────────┼───────────┼────────┼────────┼──┤│7│連春燈│第一商業銀行三重埔│九十一年三月十日│壹萬壹仟捌佰元│0000000│││││分行│││││├─┼─────────┼─────────┼───────────┼────────┼────────┼──┤│8│連春燈│第一商業銀行三重埔│九十一年四月十日│壹萬壹仟捌佰元│0000000│││││分行│││││├─┼─────────┼─────────┼───────────┼────────┼────────┼──┤│9│ 蔡萬發華信商業銀行土城分│九十一年二月十日│貳萬叁仟元│0000000│││││行│││││├─┼─────────┼─────────┼───────────┼────────┼────────┼──┤│0│蔡萬發│華信商業銀行土城分│九十一年三月十日│貳萬叁仟元│0000000│││1││行│││││├─┼─────────┼─────────┼───────────┼────────┼────────┼──┤│1│蔡萬發│華信商業銀行土城分│九十一年四月十日│貳萬叁仟元│0000000│││1││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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