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8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8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8201號債權人 黄素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千丰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周泓佑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姓名為何(黃或黄)。
㈡查報本件之債務人為何人,並請查報將「周泓佑」列為本
件債務人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依狀附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周泓佑」係以千丰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身分蓋章,並未另於票據上簽章)。
㈢債務人千丰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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