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抗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445號抗告人 張正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吳財英 間拆屋還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續更字第1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相對人於原法院民國(下同)102年度續更字第1號事件,追加 賴來好 、黃 張阿妙 、 張景松 、 張常美 、 張秀勤 、 張秀合 為被告,經原法院裁定駁回,抗告人不服,提起本件抗告。
二、抗告意旨略以:兩造並未和解。抗告人於原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52號事件,起訴目的旨在請求房屋拆除回復原狀等語。
三、按抗告,非因裁定而受不利益者,不得為之,為訴訟法上之原則。抗告人非102年年度續更字第1號事件之原告,原法院以相對人之追加於法不合而裁定駁回,對抗告人尚無不利,抗告人提起抗告,於法未合,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翁芳靜
法官宋富美法官王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