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8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8184號債權人 賴志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思妤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利率按「月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之記載是否
有誤?(已超過民法所規定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二十之規定)請補正確利率為何?若無約定利率,應依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㈡利息起算日自106年8月21日起算是否有誤?(利息應自清償日106年9月30日起算)。
㈢提出債務人林思妤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