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交簡字第3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竹交簡字第3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竹交簡字第31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文龍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速偵字第4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柯文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應更為「仍於翌(30)日上午『8』時」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論罪: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之公共危險罪。
㈡、科刑:被告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案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構成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有1次酒後駕車公共危險之犯罪前科,應知道路交通安全之重要,本次服用酒類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0毫克且無駕駛執照情形下,仍貿然駕車上路,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實值非難。惟念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且幸未造成他人生命、身體及財產法益之侵害,並參以其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擔任模板工人、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蘇恒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書記官范欣蘋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478號被告柯文龍男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柯文龍前於民國102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前科,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交簡字第70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並於104年4月2日易服社會勞動改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於107年3月29日19時許,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住處內飲用酒類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逾每公升0.25毫克,仍於翌(30)日上午11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上路。嗣於同30日上午11時20分許,行經新竹市○○區○道○號公路北向
108.9公里處為警攔檢,發現其身上有明顯酒味,經測試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0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柯文龍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檢察官蘇恒毅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書記官張羽函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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