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70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正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正偉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按如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刑事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二、經查:受刑人游正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41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裁定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各罪,其中編號2、4係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1、3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雖為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所列4款情形之一,惟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既係因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此有受刑人游正偉民國108年4月9日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參,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游正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7年3月28日晚│107年3月28日晚│107年8月21日上│││間9時至11時間(│間9時至11時間(│午10時許(原聲請│││原聲請書載為107│原聲請書載為107│書載為107年8月│││年3月28日,應予│年3月28日,應予│21日,應予補充)│││補充)│補充)││├─────────┼────────┼────────┼────────┤│偵查(自訴)機關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度案號│署107年度毒偵字│署107年度毒偵字│署107年度毒偵字│││第1761號│第1761號│第4133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實││2662號│2662號│2978號││審├───────┼────────┼────────┼────────┤││判決日期│107年11月26日│107年11月26日│107年1月31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決││2662號│2662號│2978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2月11日│108年2月11日│108年3月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否││易服勞動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2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4867號│└─────────┴─────────────────┴────────┘┌─────────┬────────┬────────┬────────┐│編號│4│(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7年8月21日上│││││午10時許(原聲請│││││書載為107年8月│││││21日,應予補充)│││├─────────┼────────┼────────┼────────┤│偵查(自訴)機關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度案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4133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實││2978號││││審├───────┼────────┼────────┼────────┤││判決日期│107年1月31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決││2978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3月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易服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48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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