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8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830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徐淑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肆拾捌萬玖仟伍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編│請求本金│利息起迄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1│763,688元│107.3.10~107.4.10│1.84│......................│││├─────────┼───┼───────────┤│││107.4.11~清償日止│2.76│自民國107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年息百分之0.184││││││,超過6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0.368計算之違約││││││金。│├─┼────────┼─────────┼───┼───────────┤│2│350,579元│107.2.10~107.3.10│1.79│......................│││├─────────┼───┼───────────┤│││107.3.11~清償日止│2.685│自民國107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年息百分之0.179││││││,超過6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0.358計算之違約││││││金。│├─┼────────┼─────────┼───┼───────────┤│3│75,252元│107.3.10~107.4.10│1.79│......................│││├─────────┼───┼───────────┤│││107.4.11~清償日止│2.658│自民國107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年息百分之0.179││││││,超過6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0.358計算之違約││││││金。│├─┼────────┼─────────┼───┼───────────┤│4│300,000元│107.3.3~107.4.3│2.29│......................│││├─────────┼───┼───────────┤│││107.4.4~清償日止│3.435│自民國107年4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年息百分之0.229││││││,超過6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0.458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