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交附民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98年度交附民字第110號原告丙○○
乙○○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交易字第21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姚銘鴻
法官葉明松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書記官林怡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