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朴簡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金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坤安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240元(計算式:0.66平方公尺×
14,000元/平方公尺=9,2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侯麗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