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小字第58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謝孟學
被 告 李隆廷
被 告 吳雅竣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隆廷之住所地係在福建省金門縣、被告吳雅竣之
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大樹區,有被告2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各1紙可證。又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本件侵權行為地在
高雄市仁武區。依上開規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如主文所示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書記官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