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1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一二七九號
原告甲○○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五日下午四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
法院書記官李憶如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1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一二七九號
原告甲○○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五日下午四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
法院書記官李憶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