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五九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官黃宏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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